最近听说了一个以资抵债的案例,拿出来跟大家分享,供应商A发现客户B一直迟迟未支付款项,于是与B联系,然后得知B最近生意不好,导致拖欠了这么久,客户B跟供应商A商量说“喂,我生意很差实在付不起钱了,要不把我店里的一套设备抵给你,用来抵免一些货款吧?”当时的这个供应商A一出于好心,二因为知道这个设备的价值还是比较高的,而且拿回来可以顺利的再次销售,那也不会亏。所以就大概估算了一个市场价值,然后以相应的价值抵掉了一些发票。
作为供应商觉得这样其实自己并不会亏,毕竟有有价值的资产回收了。然后B告知A生意准备卖掉,等生意卖掉之后,可以把后续的欠款一次性支付掉,所以还是请求A继续为这家店供应商品,但是只能等B生意卖掉之后再结算未付款项,供应商A出于对老客户的照顾,于是答应继续赊账供货的请求。
但是殊不知,B在跟A以资抵账交易之前就已经进入清算流程了,但是清算师允许B运营生意因为可以将公司生意已going concern的形式卖出,但是生意最终没有卖出,无人接盘,那么之前的“许诺”也就无法实现了,后来清算师联系供应商A告诉他们的这笔交易是违法的,导致最后的结果是之前要抵给A的设备被清算师拿去销售,因为客户B也许是因为对清算的不理解才使得他许诺给供应商A,以为自己将B公司名下的资产变卖,然后可以将变卖的款项偿还给指定的供应商,其实不然,因为被清算的公司的还款也只能是按照清算师总结的优先级来偿还的,而作为供应商A也没有及时向专业的会计师或者律师进行咨询,所以最终的结果就是该客户B的之前的欠款只能做坏账处理,而且后续提供的货物也同样只能做成坏账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是因为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供应商的偿还债务优先级是比较靠后的,那么,在资金只能有限的情况下,只能有限偿还优先级靠前的债权人,从而导致供应商A最后没有获得任何偿还。那么这个优先级是怎么排的?
优先级的大概排序如下所示:
1. liquidator fees, expenses and remuneration (清算师费用)
2. costs awarded by the court to the applicant creditor (法院判给起诉债权人的法律费用)
3. costs and claims of a creditor who has assisted the official assignee in the recovery of assets (债权人协助官方代理人追回资产的费用)
4. actual ‘out-of-pocket’ expenses of any liquidation committee (相关清算费用)
5. wages owed to employees for the four month period prior to the liquidation and all holiday pay and redundancy payments up to a specified maximum amount (员工工资)
6. preferential taxes collected for inland revenue including GST, PAYE, employee deductions for child support and other taxes (IRD税款)
7. all other unsecured creditors. (其他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基本是指广大的供应商)
没错,广大的供应商基本上就是排到优先级最末端,这也是我所说的为什么索回货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了。
如果客户公司被清算,我还能拿到所欠的货款吗?
有可能,但是可能性几乎为零。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一旦是指定了清算师之后,公司名下的所有无担保的财产都将由清算师处理,然后清算师将资产售出后,再去按照优先级偿还债务。
如何知道对方公司被清算?
出现拖款不付的情况下,可以及时查询Company Office网站上的信息,作为政府的公司注册处,公司的相关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尤其是一旦进入清算流程,那么company office网站上查询公司名字后面就会出现In liquidation(清算中)的字样。那么作为供应商的你应当及时停止与其的生意往来从而能及时止损。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建议大家第一时间寻求专业会计的建议。如果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PAS会计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