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指引
Advance Search
信托指引
Form Number: IR1087 / Form Code: IR1087
关于本指南
1. 2010年的《雇佣法案》(HIRE Act 2010)提出了一项立法,要求美国以外的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供与美国公民金融账户有关的详细信息。
2. 2014年6月12日,美国和新西兰签署了政府间协定(IGA),以提高国际税收合规和实施FATCA。为使FATCA在新西兰生效所需的相关国内立法于2014年6月30日获得皇家批准,IGA和相关国内立法从2014年7月1日起生效。《保护公约》于2014年7月3日根据《理事会秩序》生效。
如何使用本指南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的信托只有在NZFI是报告型NZFI的情况下才有FATCA的尽职调查义务
因此,本指南将简要概述金融机构信托首先成为NZFI的情况。
IGA对“新西兰金融机构”(在此方面)的定义如下:
•任何“居住”在新西兰的金融机构,不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新西兰以外的任何分支机构;和
•非新西兰居民金融机构的任何分支机构,如果该分支机构位于新西兰。
This page is also available in: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