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2020年3月31日之后提交2019年的纳税申报表,则根据税法第108条的规定,时间期限将延长至2025年3月31日(从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纳税年度结束起的4年–而不是2024年3月31日) 。
该通知必须在相关的四年期限届满之前签署并交付给专员。
在相关的四年期限届满后,至少可以取消12个月的时间限制。
纳税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可以自上述期限结束后再取消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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