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个人税务申报期又到了,相信许多人士正为此奔波忙碌。会计行在为许多客户整理个人报税业务的同时,也接到了部分客户的咨询,比如,史先生就遇到这样的困扰,他目前在中国做生意,而其他家庭成员都在新西兰生活,他每年往返于中新两地,每年在新西兰境内的居住时间不足三个月,他不知道是按税务居民缴税,还是按非税务居民缴税。他的情况相信也是许多在纽生意人所同样经历的。这就涉及到“税务居民”和“非税务居民”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给大家理清一个概念,即“税务居民”与“居民”是两个独立存在的概念,比如说,一个海外人士作为一个“非新西兰居民”,如果他在新西兰一定的收入来源或投资并有一定的居住时间,便很有可能符合“税务居民”的条件,那么他就要依据“税务居民”的税率在新西兰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局的规定,成为新西兰税务居民需要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
第一,在任意12个月的期限里,从到达新西兰的第一天算起,必须在新西兰境内居住超过183天(183天不要求是持续的,以及没有待满全天的天数按照整天计算),或者
第二,与新西兰有“恒久”关系(“Enduring Relationship”)。所谓“恒久”关系,就是某人在新西兰拥有的“永久住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它并不仅仅指“生活起居的场所”,其他个人的社会关系,物质,经济,就业,或产业都会被纳入国税局的考量范围,具体范围涵盖了:
1.停留在新西兰时间的长短,或
2.是否拥有、租赁任何物业或者可以随时使用的物业,或
3.直系家属居住地,或
4.是否有子女在新西兰接受教育,或
5.是否是新西兰任何俱乐部、社团或者组织的成员,或
6.是否在新西兰拥有银行帐户、信用卡、投资、人寿保险或者享有新西兰退休金,或
7.是否在新西兰拥有自己的生意,或被雇佣,或
8.是否在新西兰拥有汽车、衣物、家具等其他物品的永久拥有及使用权,或
9.是否有在新西兰定居的意向,或
10。是否领取新西兰的任何福利救济,津贴或补助。
回到史先生的案例,因为他每年在新西兰境内居住不足3个月,所以他不符合成为税务居民的第一个条件,即没有在新西兰住满183天。但是如果他在新西兰拥有房产,而且太太,子女在这边定居、读书,证明他与新西兰存在一定的“恒久”关系,这就很有可能满足税务居民的第二个条件。 所以即使史先生在一年中没有在新西兰居住超过183天,也是要按照税务居民的税率缴税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成为税务居民的两个条件之间是“或者”的关系,并不需要被同时满足。不过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会计师必须掌握客户的所有信息才能给出合理的判定。
另外,国税局对于“非税务居民”也给出了定义,即如果在一年内,在新西兰境外滞留超过325天(325天可以是非持续性的,及没有待满全天的天数按照整天计算),并且和新西兰不存在“恒久“关系,那么就被定义为非税务居民。
如果被国税局判定为税务居民的话,首先必须申请一个税号(IRD NUMBER),专用的表格为IRD number application – individual form (IR595)。在新西兰的每一份工作都将要求雇员出具税号,以保证其工作的合法性。如果被国税局判定为非税务居民,且仍旧从新西兰取得一些收入的人士,那么就要履行以非税务居民的身份进行缴税的义务,而税率是与其相对应的“非税务居民税率”。
对于非税务居民来说,只需要申报新西兰的收入并对其进行缴税,填表时必须持有税号,而且要提供海外住址以及离开新西兰的具体时间和期限,专用的表格为IR3NR。而对于税务居民来说,则必须申报他的包括新西兰收入在内的全球收入,并对其履行缴税义务。拿史先生的案例来说,他所需要申报的是他在中国的生意收入以及在新西兰的生意收入。为了减轻被两国双重课税的负担,新西兰在1986年与中国签署了双边税务协定(Double Taxation Relief <China> Order 1986),依据此协议,史先生在中国已缴纳的税款可以从他在新西兰申报的全球收入所应缴纳的税款中扣除。在新西兰申报全球收入是一个复杂繁琐的计算过程,具体问题会计师会针对您的个案做具体的分析计算。
双边税务问题对于部分个案来说尚处于一个灰色地带,会计师会针对不同的个案给出不同的分析和节税意见。所以在个人报税的繁忙期,会计行敬告各位忙于处理帐务的人士,不要出于避税的目的而轻易判定自己为非税务居民,并且也要如实上报自己的全球收入,以免被国税局抓到把柄。对于税务居民或非税务居民的判定以及税务安排,请大家务必自己审核自己的个人情况,并向专业会计师咨询以防止引起不必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