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个多月的长假休整,我们又于09年的新年伊始如期与大家见面了。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我们收到了许多读者以及同行业者对我们辛苦工作的支持与认同。从今年开始,我们将会以更加有意义的文章和努力来回馈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由于GST的报税季又如期而至,今年的文章开篇不如和大家聊一聊关于GST计算时需要遵循的一些特殊守则。
从大方向来说,我们可以把GST的计算笼统地归纳为收入与支出中所含GST的加减。GST的计算被这么定义是未尝不可的,但是商业社会中的各个行业的类别分几千几百种,每种行业所接触的收支种类也不尽相同,在一些特殊行业里面,它们的 GST计算也必须遵从其相应的特殊守则来操作。下面我们就选取几个简单的例子来介绍一下这些特殊的守则。
如果你的生意提供分期付款(lay-by):
如果你经营的是一个提供分期付款服务的生意,常见的例如服装、家具、家电等零售行业。通常来说,一件货品在交易的当下只能获取一部分的收入,然后经过数次收款后才能取得其货品的全额收入,而买家只能在全额付清后才能取走货品。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使用payment base的GST商家必须以取得收入的当天日期为准来记录这一笔交易,那么,如果这笔收入是分期收取的,实际的收入日期应该以哪一天为准呢?按照规定,对于分期付款的交易来说,只有当物品由购买者全权所有的时候,也就是当商品的全额价被付清的最后一次才能被记录为这次“交易日”。所以使用Payment basis的卖家不需要计算每一次收款的GST,只需记录在最后一笔款项被付清的当日来计算总额的GST便可以了。如果在日后这个交易被取消,那么“交易日”就要以取消的当日为准,如果卖家在这之前已经收取了部分收入,那么这部分款项的记录需要保存在之前的帐目中,并在日后退款的时候再做一次退款记录,而GST的部分也应包含的退款中。
如果你的生意提供租赁购买(hire-purchase)服务:
租赁购买(hire-purchase)是一种常见的购买方式,对于一个大件商品,比如汽车、家具或电脑等,买家往往无法一次性承担商品的价格总额。这时买家可以便选择这种租赁购买的方式。即先支付一部分首期款,并在以后的每个月再支付固定的数额给商家,这笔数额是附带利息的。通常商家会与买家签署一份协议来规定需要在多长时间内付清。这种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在总额未付清之前,买家便可以以租赁的形式使用商品,但不能全权拥有。只有当履行完合约之后才能完全拥有这件商品。作为商家,在与客人签署租赁合约的那一天算起直到合约结束,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收入都必须记录到帐目中。这类特殊的服务行业在记账的时候是无需理会所使用的GST 基准的(accounting base)。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A先生以租赁合约的形式于6月7日卖了一个沙发给B女士。沙发的现金交易价为$550(含GST)。合约定为36个月付清,每月支付$23,合计$828。所以,A先生必须这样记录这笔交易,记录$550为现金价,当他申报GST的时候,只能申报$550所含的GST,而并非$828。而差价$278则算为利息收入(finance charge),这笔利息收入是不包含GST的,属于“免征GST收入”(exempt supply)一类。
如果你的生意收支涉及到海外货币:
在这种情况下,记录帐目的时候需要先把海外货币按照交易发生的当日汇率转换成纽币。然后在做GST报税的时候,无论是索取或支付GST,商家都必须以纽币形式的发票为准来计算GST。
如何处理空头支票?(Dishonoured Cheques)
如果商家收到了空头支票以至于无法兑现收入,那么这笔收入是不用记录到那一期的GST帐目中去的。如果这笔收入已经记录到GST帐目中,并且在报税之后才发现支票无法兑现,那么你必须与国税局联系把这一笔GST调整回来。请注意,这一做法只限用于Payment basis的商家,若你使用的是Invoice Basis或Hybrid Basis,国税局只能在这张支票被确认为坏账勾销时才可以为你做调整。
当今社会的行业分门别类,各不相同,所以涉及到的收支方式也是五花八门,这些特殊的收支方式的GST如何处理都遵循着各自的计算守则。这些例子不胜枚举,由于篇幅有限,这一期的文章只是简单介绍这几种,在以后的文章中,我们会陆续介绍其他特殊的GST计算守则。
新的一年又迎来了新的GST报税税季,尤其是每2个月申报GST的商家们,去年12月到今年1月的帐目需要在本月28日之前申报完毕,希望各位商家能够及时报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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