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期笔者将延续上一期GST的话题,针对民众关心的问题做一些详细的介绍。
做GST并不繁琐,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己公司是采用,或注册的哪一种基准。总体来说,GST的做法有三种基准:账单基准(INVOICE BASIS);付款(或现金)基准(PAYMENT OR CASH BASIS);和混合基准(HYBRID BASIS)。
INVOICE BASIS:
INVOICE BASIS是当无论向IRD索回GST或做GST记录时,都以收到的账单日期为标准。举个简单的例子,你的公司卖给小王一部电脑,价值为$1,800 (含GST),你在今年1月3号把TAX INVOICE给了小王,于是在2月20号的时候收到了小王的付款。假设你和小王的公司都是采用的INVOICE BASIS,你应当把$200 GST ($1,800/9) 记录在含2008年1月3号在内的报税时间段的账目里,而小王也应当在包括2008年1月3号在内的报税时间段里向税务局索要他付出的这部分GST。采用INVOICE BASIS的雇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公司惯例用现金簿或银行账单来记录交易的话,在记录所有即时现金交易的同时,你还需要另外记录你的卖家和买家的非现金交易,即那些为付款交易。因为这些交易不会在现金簿或银行账单里面体现出来。这样做GST帐的时候才会清晰有条理,也不用担心税务局查账时提供不出非现金交易的证据。笔者经过比较认为,采用MYOB来记录GST会比较方便清楚,可以省掉记录另外非现金交易的步骤。税务局并没有对这项基准的采用人有任何条件限制,所以基本上,所有注册GST的雇主,不论生意额的大小都可以采用这项基准。
PAYMENT (CASH) BASIS:
若采纳PAYMENT BASIS,不管是支付GST方还是收取GST方,当记GST帐的时候都是以实际付款日期作为标准。我们适度改变一下上面这个例子来解释,今年1月3日你的公司把电脑卖给了小王,价值为$1,800(含GST),并且你当天就把TAX INVOICE给了他。然而小王打算分期付款,所以他在2月14号付了$900, 在3月5号付了余下的$900。假设你用的是PAYMENT BASIS,那么在记录GST的时候应当把$100 GST($900/9)记录在包含今年2月14号在内的报税时间段的账目里, 另外$100GST应当记录在包括今年3月5号在内的报税时段账目里.而小王那边仍然采用INVOICE BASIS,所以他应当在包括今年1月3号在内的报税时段里向税务局索要他付出的这部分GST。需要提醒雇主的是,税务局对PAYMENT BASIS的使用人是有条件限制的,即在过去的任意12个月内销售额若不超过1千3百万,或在未来任意12个月内销售额没有可能超过1千3百万,若这两条中符合任意一条,就可以采用这种基准。
HYBRID BASIS:
第三种是混合基准,顾名思义,它是综合了INVOICE BASIS和PAYMENT BASIS的一种基准。即在记录GST时采用INVOICE BASIS,索回GST时采用PAYMENT BASIS。我们依旧用第一个例子来解释,今年1月3日你的公司把电脑卖给了小王,价值$1,800(含GST),并且你当天就把TAX INVOICE给了小王。小王要分期付款,所以他在2月14号和3月5号各支付了$900给你公司。假设你和小王的公司现在都采用HYBRID BASIS的话,应该如何记录GST呢:你的公司应当把GST$200($1,800/9)记录在包括今年1月3号在内的报税时段的账目里;而小王那边,应当分别在包括2月14号和3月5号在内的报税时间段里向税务局索要他付出的这部分GST $100($900/9)。因为HYBRID BASIS包含了INVOICE BASIS,所以理由和使用INVOICE BASIS相同,你需要另外记录来自卖家的未付款交易。但是无需记录和买家的交易,因为这时的GST可以在现金簿或银行账单里面体现出来。采用MYOB软件来代替现金簿做帐可以完全避免这一项繁琐的步骤。
以下这张表格可以清楚得为雇主提供分类从而选择相对应的基准:
未来12个月内出售商品额 | 可采用基准 | ||
INVOICE BASIS | PAYMENT BASIS | HYBRID BASIS | |
≤$1.3million | √ | √ | √ |
>$1.3million | √ | × | √ |
一定会有人问,这些不同的基准之间是否存在各自的利弊呢?答案是有。对于INVOICE BASIS来说,它的好处才于你可以在未付账之前就可以依据你的账单来索回GST,弊端在于你也需要在收到付款之前就需要把GST纳入帐目。对于PAYMENT BASIS来说,它的利弊是和账单基准相对应的,优势在于它适用于 任何使用现金系统的小型生意,并且如果你给客户提供较长的付款时段,那么你在使用PAYMENT BASIS记录GST的时候,这笔未付款项中所含的GST是不用记录在帐的。然而它的弊端在于,你只能以有真实现金支出的交易来索回GST。从长远的角度来说,任何一种基准的选择都不会对公司GST报税或索回有影响。所以对基准的选择出于自己的喜好和方便考虑,若雇主注册完GST时没有选择任何一种基准,那么税务局会自动为你采用默认的INVOICE BASIS。
最后,依据税务局的规定,对生意营业额在$1.3million 以下的任何公司都不限制采用哪种基准,并且可以随时更换,方法非常简单,只要给IRD写信说明需要更换成哪一种基准就可以。对于使用PAYMENT BASIS的雇主来说,若在未来12个月内的营业额一旦超过$1.3million,那么务必要在21天以内写信给移民局申请更换基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