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百业萧条,但房地产市场的热度却丝毫未减。要知道一栋房屋的价值少则几十万纽币多则上百万纽币,GST的税率是15%。如果房产土地涉及GST,那么将会产生一笔庞大的税费。所以作为投资者,你需要了解你购买的房产是否涉及GST,才能在购置房产时做好预算。
这一期的GST小百科就来谈谈土地交易中的GST。
土地交易可以是零GST税率,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双方都必须注册了GST
2. 买家购买土地的意图是用于应税活动(Taxable Activities)
3. 买家购买土地的本意并非是用于自己或者自己亲戚的居所(principal place of residence)
如果这个土地交易属于零GST税率,那么意味着卖方在向买方出售该土地的时候不需要收取GST, 并且卖方在其GST申报表中将该项土地交易计入Zero-Rate Supply这一栏。而买方也不可以就买土地的费用向税务局要求退还GST。
在这三个条件的判定中,我们需要额外地注意第二个条件的判定。
根据GST Act中的定义,应税活动必须是一种持续的(continuously)、频繁的(regularly)活动。并且从事活动是为了换取对价(Consideration)。这里的对价指的是钱或者是其他的等价物。在土地交易中,对于应税活动的认定非常复杂。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一块的界定也引发了大量的争议。
特别是界定房屋分割Subdivisions是否属于应税活动。
根据1995年的Newman案,Newman对其房屋进行了一次性的分割(one-off subdivision),也就是将他的一栋房屋经过开发后变成了两栋,并且还进行了一些电力和排水工程的改造。Newman而后将改造完成的房屋进行出售。税务局认为Newman的行为构成了应税活动。但法院认为Newman的活动并非是持续且频繁。法院还考虑到Newman对房屋进行开发(Development)的程度较轻。因此法院最终认定Newman改造房屋并销售的行为并不属于应税活动。也就是说,该次房屋开发是属于民用开发(Residential Development),而非商业开发(Commercial development)。
但这并不意味所有的房屋分割都不属于应税活动,主要还需要根据开发(Development)的程度来界定。在税务局所发布的Policy Statement中,税务局表达了其对房屋分割是否属于应税活动的观点。它认为,如果房屋开发的面积较大(Extensive),房屋经过开发后被分成多个单位(greater number of lots),并且伴随着大量金钱和时间的投入。那么这样的房屋分割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应税活动。
在税务局的实际工作中,对开发程度的界定还相当模糊,并且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这种不确定性在税收系统中并不是一种好事,也给税务顾问在解答客户相关问题时带来了难度。
此外,关于第三点买家购买土地的本意并不是用于自己或自己亲戚(Relative)的居所。GST Act也对什么是Relative做出了界定,认为只要属于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算是存在亲戚关系:
- 血缘关系
- 婚姻关系或是事实婚姻关系
- 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