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是我们广大新西兰的朋友耳熟能详的一个词汇,我们大多数的朋友也是将家庭信托和保护财产两个联系在一起。那么到底什么是家庭信托呢?家庭信托又是有什么组成的?是如何起到保护财政的作用的?税务上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这就是我们这期将要为大家展开的。
什么是家庭信托(Family Trust)?
首先,家庭信托其实是一个虚拟的东西,也可以说是一个概念,并不是一个实物。一般来说是由三方面组成的:
第一点,是成立家庭信托的意向或者理由;
第二点,是家庭信托的成员,主要是三个大类:
成立人(settlor)
管理人(trustee)
受益人(beneficiary)
第三点,就是财产了,可以是物业,可以是存款,也可以是股份,等等。
集齐了上面这三点,家庭信托就成立了。
其次,家庭信托也是一个关系,就是说这是将成立人,管理人和受益人连接在一起的一个关系连接。然而家庭信托不像公司,可以在公司注册处(company office)随时查到公开的法人和股东的相关信息,家庭信托是不公开的,也就是说普通人是没有办法知道你有一个家庭信托的,这也是为什么家庭信托可以起到保护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当你把你的财产放进家庭信托之后,这个东西就已经不是你个人名下的了,而是属于家庭信托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最后,家庭信托成立的时间点是很重要的。这是什么意思呢?比如说你想要保护你的财产,你不可以在你财务上发生了问题之后,或者觉得即将会有纠纷的时候再去成立家庭信托,然后把个人的财产转移到家庭信托里,因为你本身的动机是存在问题的,法律也是不允许这个漏洞的。所以家庭信托的成立一定要趁早,要提前去做保护措施,这样才能起到保护财产的作用,所以家庭信托成立的时间点非常重要。
成立家庭信托的原因
很多人都会咨询关于如何成立家庭信托的问题,其实更应该思考一下,为什么要成立家庭信托。很多人就是觉得别人有家庭信托,所以自己也要成立一个,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你自己都没找到成立家庭信托的原因,那么有哪些是成立家庭信托比较常见的理由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第一种:比如说一个开公司做生意的商人,个人名下是有一些财产的,但是做生意始终还是存在一些风险的,不想日后一旦公司有风险会影响到自己,所以就提前建立一个家庭信托用于保护财产,那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理由并且是一个非常好的规划;
第二种:比如说父母有一个房子,想要留给自己的子女,但是不想子女的配偶得到房子的所有权以及相关利益,所以想要提前做出规划,成立一个家庭基金来达到这个目的,这也是可行的,在新西兰也是很常见的;
第三种:在新西兰有一个rest home subsidy/residential care subsidy,这个主要针对的是上了年纪之后需要住养老院,可以申请政府的一些相关的补助,因为如果不设立家庭信托,那么房子就是在个人名下的,那么在工收局(Work and income)申请的时候一般是不会被批的,所以如果提前做出这个资产的规划,把财产慢慢放到家庭信托里面去,这样可以等到老了之后住到养老院的时候申请相关的政府的补助,这也是一个可行的方式;
第四种:保护婚姻财产,这也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理由,但是这个要结合婚前财产公证一起做才能起到作用。
以上这些理由,都是成立将信托的时候非常常见的,那么,是否成立了家庭信托就能起到保护作用并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是不一定的,因为在成立了家庭信托之后以及管理上是有严格的规范的,只有严格的遵守才能让家庭信托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在建立家庭信托的时候就需要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这样他才可以根据你的情况以及意愿提供给你最有利的解决方法。
家庭信托 - 婚姻财产
我们接下来从家庭信托保护婚姻财产方便具体分析一下家庭信托成立时间的重要性。
你成立家庭信托的时间点是非常重要的,比方说你是在单身的状态下成立信托并把财产放到家庭信托里面,对比已经有同居的配偶或者结婚之后再去成立这个家庭信托并把财产放进去的情况,起到的保护作用会有所不同,因为如果有配偶了之后再去做这个家庭信托有可能会受到配偶的质疑。
家庭信托里面放置的物业属性对于家庭信托的作用也是会起到影响的,比方说你家庭信托里面的物业是一个自住房(Family Home)还是一个投资物业(Rental Property)是有区别的。
其实如果家庭信托是用于保护婚姻财产的话那么应该结合Section 21-财产协议来做,也就是说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那么把这两个结合在一起做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家庭信托的结构
成立人(Settlor)
成立家庭信托的人就是家庭信托的成立人了。
管理人(Trustee)
管理人是家庭信托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角色,可是一个管理人公司(Trustee Company),也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比如律师,会计师,邻居,朋友,但是必须是年满18岁的成年人。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一个自然人,一般来说分为以下三种:
· 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如果是这种类型的受益人,管理人有决定权是否分配财产给你
· Final Beneficiary:这是家庭信托的最终受益人,因为家庭信托本身是有年限存在的,过去的法案是80年的年限,现在调整为125年,所以当家庭信托结束的时候,财产是需要分配到最终受益人身上的
· Default Beneficiary:这个一般比较少见,在其他两种受益人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由于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的存在,也就是说管理人是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分配权的,那么管理人的身份就是非常重要的了,一般家庭信托都需要有一个中立的管理人,可以是邻居,朋友,也可以是律师,会计师,因为这些人在这个家庭信托里面没有利益冲突,比较中立。如果没有一个中立的管理人,全都是相关联的人士,对这个家庭信托的控制权比较大的话,那么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信托Shame trust的。关于Shame trust的我们按时就不展开了,以后有机会会具体展开。
管理人被赋予了自由分配权的同时,也被赋予了责任。由于新法规的变化,管理人的职责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严格。我们今天可以重点展开一下,之前家庭信托一直遵守的这个法案叫Trustee Act 1956,这个法案是1956年的法案,那么现在出台了一个新的法案,叫Trustee Act 2019,这个法案在2021年1月30号就将开始正式实施了。那么对比新旧法案有什么变动呢?其中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叫做知情权(Right to information),这个是受益人的权利。举个例子,在旧的法案下,如果受益人向管理人索要一些家庭信托的信息,管理人出于客观因素的考量(比如家庭信托的财产比较多,不想受益人知道之后产生惰性)可以拒绝提供,但是在新的法案下,当受益人索要家庭信托的信息的时候,管理人是需要提供一些基础的信息的(Basic Information),那么什么是属于基础信息呢?在文章后面总结的时候会提到。
指定人(Appointer)
其实除了上面提到的成立人,管理人,受益人之外,还有一个指定人也是和家庭信托相关的,那么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简单而言,是一个可以替换,移除管理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力者,对家庭信托起到一定的掌控作用。
家庭信托的税务以及管理
在大多数情况下,家庭信托名下会持有很多不同种类的资产,像是自住房、出租房、车、银行存款、投资的股票、艺术品、等等等等。其实家庭信托和经营公司一样,不仅有可能需要报税,还需要管理,其实相比起报税,管理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因为一旦管理不善,将导致家庭信托失去保护财产的功能。
税务
很多人都会把自住房放在家庭信托里面,如果家庭信托只有自住房,那么是不需要报税的;但是如果家庭信托有出租房的时候,就需要报税了,首先我们要提醒一下,报税不等同于交税或者退税,很多人认为我出租房是亏损的,所以不需要报税,其实不然,报税是一个告诉税务局你有什么行为的过程,最后需要交税或退税是根据你报税的信息是盈利还是亏损来决定的一个结果。家庭信托的税率是固定的33%,但是家庭信托的收入是可以分配到受益人进行纳税的,如果把收入分配到收入比较低的受益人名下的话是可以达到一定的节税的目的。
管理
很多人认为,家庭信托成立好了,该报的税每年都报了,家庭信托就能保护好我的财产了。其实不然,家庭信托也是需要管理的。有三点是需要注意的:
1. 个人与家庭信托的资产要分开
个人与信托是两个独立存在的,你个人的东西不属于家庭信托,同样家庭信托的东西也不属于你个人的,所以家庭信托必须有独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里的资金流向都应该是与信托相关的。有一些朋友认为信托都是自己成立的,所以在平时的管理上没有注意,就把个人和信托的账户里的流水都是混在一起的,这样其实会影响到你家庭信托保护财产的作用。
2. 记录(Minutes)
记录(Minutes)里面会记录与信托有关的所有决策和一些特别的资金流向,比如赠予(Gifting),受益人借款给信托,信托借款给受益人,等等。
3. 决议(Resolution)
当信托做出重大决定的时候,必须签署书面决议以做保留,比如购买新的资产,将资产赠予受益人,等等。
所以除了正常的报税文件之外,管理文件也是需要妥善保存的,这样一旦有纠纷发生的时候,这些信息才能成为一个依据以起到家庭信托保护财产的目的。
相关法案
以下为大家总结了两点并非新信托法案的内容,而是一些别的法案和信托之间的交错部分。
第一点:明线法案(Bright-Line Test),把房产放到家庭信托需不需交税?
一般情况下,自住房有豁免(Exemption)的权利,即买卖时候产生的资本所得不需要交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你将房产转移至家庭信托以后,房产的豁免权利可能会因此而被取消。
但家庭信托本身也是存在自住房豁免的情况的。这种豁免的情况主要是针对,家庭信托的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居住的家庭信托下的房产是其固定居所(Living Home),那受益人是有权申请自住房豁免的。但如果该房产并非受益人的固定居所,那么就会受到明线法案的限制。
第二点:Overseas Investment Act 海外人士限购令
家庭信托也受到海外人士限购令的约束。对于家庭信托来说,如果参与人,比如说受益人,超过了25%,那你的家庭信托就会被定义为海外信托。但是还需要去鉴别受益人是属于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还是Final beneficiary,也就是说需要去鉴别这个受益人是否一定会得到家庭更多的财产。这个概念有一些复杂,建议咨询相关的律师。
新的法案更新
信托法案产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新的法案会在明年的1月30号开始实施,现在成立的家庭信托和以后成立的家庭信托都应该按照新的法案去运作,而过去成立的家庭信托则很有必要去看相应的文件和信息,以决定是否需要根据新的法律做出修改。
新家庭信托法案的修改:
1. 期限,从80年变成了125年
2. Age of majority
这个概念主要针对受益人。根据过去的信托条例,只有受益人到了二十岁,他才会真正的可以有资格拥有的信托下的财产。但新的法案会把这个年限调到18岁,如果你不想要让你的孩子太早的去拥有这样一个财产,那么你可以找律师修改年龄方面的限制。
3. 受益人索取信息的权利
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现在有权向管理人索要家庭信托的一些基本的信息。这些基本的信息包括以下:受益人有权知道自己是受益人;信托的管理人是谁;如果有问题的话,受益人应该向谁咨询;一些信托成立的文件;中间发生的任何的变化;受益者和管理人有没有发生变化;minutes等等。
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两点:
o 管理人需要保证这些记录被妥善地保管,比如信托的成立文件,信托成立后发生所有的变化,比如卖了一个房子,买了一个房子,干了什么事情。对这些记录妥善的保管不仅是为了向受益人提供相应的信息,也是为了日后在家庭信托出现问题时能有据可依。比如说,法院可能需要管理人提供家庭信托成立的文件,包括家庭信托成立的动机,minutes等。因此,管理人需要更多地承担保存家庭信托相关文件的责任,不可以只是成立一个家庭信托却放任不管。
o 管理人有自行裁断权(discretion)。除了上述所提到的基本信息之外,管理人对是否要向受益人提供其他的信息有自行裁断权(Discretion)。也就是说,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自行决定是否向受益人提供其他的信息。在这里管理人可能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说提供这些信息是否引起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信息是否属于敏感信息。
4. 管理人的义务(Trustee’s obligation)
新的法案对信托管理人的职责做了一个区分,将管理人的义务分为必要的(Mandatory)和额外的(Default)。
o 必须要做的职责(Mandatory),指的是那些管理人必须要做的职责,即不可以不做的职责。这些职责包括,管理者需要知道自己是管理者,还有家庭信托的结构,家庭信托的文件保存在哪里。如果该家庭信托有多名管理人,至少有一名管理人将相应的文件归纳整理好。
o 额外的职责(Default)是可以通过管理人(trustee)做出一些修改,比如说应该怎么去投资,怎么去赚钱,所有的管理人是否应该统一做一个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对的管理职责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律师去量身定做你的信托文件。
o 免责条款:作为管理人本身,可以运用免责条款进行自我保护。但有些情况是不可以免责的,比如说作为管理人应该诚实,并且为了受益人着想去做好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当管理人做好了本职工作,可以咨询律师对trustee做出相应的修改,来保护自身不会被卷入家庭信托的纠纷中。
对于新法规的评论
总结来说就是家庭信托尤其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做出合理的规划。举个例子,比如去一家成品服装店购买服装,和找裁缝定做服装,那这样服装的情况肯定会明显的不一样,所以还是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去做相应的规划。
并且新法案的出台,让家庭信托的管理人越来越不好当了。首先管理人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并且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多。一旦处理不好,将会面临法律上的诉讼风险。
所以最后再次建议大家,一定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去咨询相关律师以及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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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WILSON McKAY——Jay Shen律师 021 144 2986(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