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P.A.S会计行特约供稿,11-April-2009)
“又是GST”?很多朋友看到标题可能会有这样的反应,但是GST是新西兰必不可少的税种之一。虽然我们之前讨论过很多有关GST的问题,但是涉及的方面却都各不相同。这期笔者将要介绍的GST就是关于买卖生意中所涉及的GST问题,而且我们相信很多生意人也已经经历过我们以下将要介绍的情况。
有些朋友在买生意的时候可能会碰上这样的情形:签署一份明确注有“going concern”(持续经营)条款的合约,但却在卖方的发票上,在最初谈妥的成交价上加了12.5% 的GST。如果买方支付了这额外的12.5%GST,那么当他想要索回这笔费用的时候,却发现这笔费用并不能从IRD索回。看到这里,读者可能有很多疑问:“为什么买家付的GST不能索回呢?” “在买卖生意时应该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首先我们再重温一下going concern的定义:
- 买卖双方必须都是GST注册人;
- 生意必须能够持续经营;
- 关于持续经营,买卖双方必须要有书面合约;
- 买卖双方必须明白,买方有能力持续经营该生意。
简单来说,就是当转让一个“持续经营”的生意时,若买卖双方都注册了GST,则此笔交易所含GST为0%。买方不可向IRD索要生意价钱中所含的GST费用,卖家也无需向IRD缴付卖价中所含的GST费用。如同买卖投资房一样,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若以普通的形式购买及运作这个生意并注册GST,那么这笔费用中的GST是可以从国税局索回的;如果是以“going concern” 的形式购买一个生意,他们就无法向国税局索回GST。但与投资房不同的是,大多数的生意都是以going concern的形式来买卖的,因为当生意出售时,如果买家想继续经营这个生意,那么会连同所有的库存,设备等等一起购买。而如果买家购买了一家生意之后却改变了该生意的形式,那么这个生意就不被认为是going concern,例如某一买家买了一个咖啡厅,但却没有持续经营该咖啡厅而转做精品店。
就像开头我们举的例子,某些卖家会在已谈好的价钱上再附加一个GST费用,而买家并不了解有关going concern的相关知识,以为自己交付的GST可以索回所以就盲目签约,导致了不小的损失。根据这些情况,笔者在这里想为所有的买家在购买生意时提供一些注意事项:
- 要明确买卖合约中是否有条款注明该生意是以going concern的形式出售的;
- 出售的生意是否包含所有的库存,客户网,设备,因为一般来说如果合约中没有明确标出是 going concern的字眼,根据这些实际情况也是可以判定该生意是以going concern的形式出售的;
- 如果以上两种事项均在合同中没有表示,买家一定要向卖家直接提出疑问来确定出售价格是否包含GST;
- 如果合约中已经表明生意是以going concern的形式出售,买家还是需要向卖家确定出售价格,以免包含GST;
- 若买家已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买卖合约并缴付了合约中的价钱,那么笔者建议买家寻求专业会计的协助先确定生意是否是以going concern的形式转让的,再决定是否可以申请GST索回;
- 若买卖双方均对going concern不是很了解,请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更多详情请致电本会计行09-3032868。本文仅供参考,撰稿单位或撰稿人对因采用本文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读者在做任何决定之前需征求专业人士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