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的房地产市场犹如寒冬,小编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市场上的资金短缺问题。市场上流动的资金少了,对于大多数借贷款来开发的房地产商来说那简直是致命的。当下,银行和二级信贷都在缩紧放贷资金,建筑成本又在持续上涨,再加上出台的利息不能抵扣民用房产的租金收入等政策,使房产开发商们举步艰难。市场低迷等诸多因素导致在开发或开发好后的房产卖不出去,房产只能暂时用于出租以减轻一部分现金流的压力,而这时候会涉及到交GST的问题,金额可能还不小,下面小编来为大家展开介绍一下。
做房产开发的朋友对于开发房地产时是否claim GST可能多多少少都有了解,不太了解的也可以看一下我们之前的文章: 房产开发之持有多年的老房子分割开发,如何claim GST?
通常来说,如果是以出售为目的购入土地开发或旧房改造,税务局会认定为是开发商,开发行为属于是商用开发 (Commercial development),那开发的一系列活动作为应税活动 (taxable activity) 就需要注册GST了。相应的开发成本可以退回GST,而当房产开发好后卖出时,卖价的GST部分也需要上交到税务局。
就像在开头提到的因为市场低迷等诸多因素,房产的开发暂停了或开发好后的房产暂时卖不出去。为了保证部分的资金回笼,这些房产暂时转为出租,那开发商收到的租金是否需要交GST呢?
民用房产 (Residential Property) 出租不存在GST的问题,因为民用住宅房产是GST豁免的(residential property is exempt GST),只是需要申报所得税 (Income tax)。然而,对于开发商来说,开发是商业行为涉及GST,但出租是按民用出租房的形式出租的,是否还存在GST的问题呢(注:民用出租residential rental和商用出租commercial rental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民用出租只是通过提供住宿赚取租金收入,但商用出租除了提供住宿以外,还会有额外服务,比如提供餐食)?答案是肯定的。虽然作为民用出租的租金收入部分免征GST,但仍然要根据Concurrent Use of Land(土地混合用途)的税务规定进行调整交还一部分GST 金额给税务局。因为开发商按民用房产出租后,这个房产既有应税活动(开发),也有非应税活动(民用出租)。商品服务税法(GST Act)中就有关于同时存在应税和非应税使用土地的商品服务税调整规定 (GST adjustments for taxable and non-taxable use of land) 。
在开发商将购买房产成本的GST部分从税务局退下来后,该房产的使用用途就发生了改变(change of use),变为应税土地。因为房产一开始是只有应税活动的,所以购房成本是100% claim了GST的。而民用性质出租房产即为非应税活动,所以当开发中的房产以民用性质出租时,即为将应税活动变为非应税活动,房产并不是进行100%的应税活动了,那之前在变为应税土地退下来的GST部分则需要进行调整交回去相应的部分。税法规定计算的公式为:
(consideration for taxable supply/total consideration for supply)*100%
Consideration for taxable supply房产出售的价值,如果未售出,则按市场价值;
Total consideration for supply 为总价值,即市场价值或出售的价值加上房产的租金收入。
根据这个公式计算出应调整的GST比例。下面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给大家解释一下:王先生以$230,000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旧房,计划装修后再卖掉。申报过GST后,买价中的$30,000 GST部分已从税务局退回。该房产装修好后,房产的市场价值升值为$360,000,但因为房地产市场市道不好,王先生决定将该房产暂时出租,等市场好转后再出售。因为该房产已经改变了用途,所以在相应的GST申报期 (GST return period) 需要针对该房产退回的GST部分进行调整。假设王先生的租金收入为$26,000。调整计算应为:$360,000 当前市场价值 / $386,000 (当前市场价值 + 租金收入) x 100% = 93%,计算出来的93%即为应税活动的比例,非应税活动的比例为7%。这也就意味着在当期的GST申报中,王先生需要计算其非应税活动的金额,即$30,000(退回的GST部分) x 7% = $2,100,将$2,100的非应税活动部分交还给税务局。这只是第一次调整中需要交回的金额,如果房产持续出租,根据税务局的规定,每个财政年度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且开发过程中所有claim的GST部分都需要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的税务案例都较为复杂,并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于Concurrent Use of Land这条税务规定,任何税务问题都需要case by case地考虑。就像我们早期也介绍过另一条可以用于房产开发中的租金收入计算GST的规定——GST四周规则(Four-week Rule),想了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我们之前发表的文章:GST小百科11 – 出租商业住宅的“四周规则”(Four-week rule)是什么?
另外,在一些特别的案子里,开发商在把建好的房子上市后,由于世道不好,或价格不理想导致新房子没有卖出,因此转向长期以民用出租房的形式出租该房产,或改为自住,等市道好了再卖房子。这时候,税务局甚至认为该房子的应税行为(taxable activity)已经结束,该房产已经事实上改为民用房产了,从而要求开发商把该房产的GST按市场评估价计算交回给IRD。如果是这样的话,房开商不但房子没卖出去,反而要先缴纳巨额GST,对于房开商来说是个沉重的打击!这时候务必寻求专业的会计师进行协助处理。
在投资或开发房地产行业里会牵涉到很多复杂的税务问题。基于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和解决方案也不是千篇一律的,所以在开发之前找靠谱专业的会计咨询是非常有必要的。新西兰PAS会计行拥有专业的会计师团队,在房产开发方面有着丰富的税务会计知识和经验,如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我们(09 303 2868),也可添加微信号:PAS会计行(pasaccounting)或 PAS会计行-小助手(nzau02)。